什么是环境法制?
环境法制,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:(1)环境法律和制度的简称。即国家依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,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开发、利用、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法律和制度。其作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涉及环境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,确定人们在开发、利用自然环境和资源的过程中必须同时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准则,禁止或限制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,鼓励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行为,制止和惩罚危害环境的行为,维护国家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,确定各种环境保护制度,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,对环境进行全面管理。其目的是协调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关系,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,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,造福子孙后代。(2)环境立法、执法和守法的总称。其基本要求是: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。在环境法制建设中,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的前提,环境执法是环境法制的保障,环境守法是环境法制的实现。我国的环境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。环境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不仅关系到我国环境的保护和改善,而且关系到我国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完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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